建站技术

当前位置:

高价过户车(过户车不能买商业保险吗)

浏览量:941次

  高价将收贿大客车售给公事人如何确认

  从吉林工商学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郭文君案说起

  特邀嘉宾

  田崇杰 吉林省纪委民代第十三审查调查室主任

  于恬恬 吉林省纪委民代案件审理室干部

  马 珺 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部主任

  葛胜楠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

  编者按

  原告中,2015年6月,郭文君在任延边理工大学副教授期间,向延边理工大学某教学大楼工程建设中标方打招呼,使延边某能效塑料股份公司顺利总包上述塑料门窗项目,该暴力行为如何定性?郭文君于2006年贿赂黄某家纹猬大客车后,又在2014年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孔某家出售该大客车,应怎样确认?收贿总金额如何计算?我们特邀有关单位工作人员予以解析。

  基原告情:

  郭文君,男,1984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以下简称延边州)政府副秘书长,延边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党委副书记、局长,延边理工大学副教授,吉林工商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等职。

  违反廉洁纪律。2015年6月,郭文君在任延边理工大学副教授期间,经某人介绍认识延边某能效塑料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孔某,后向延边理工大学某教学大楼工程建设中标方打招呼,使延边某能效塑料股份公司顺利总包上述塑料门窗项目。

  收贿罪。2003年至2021年,郭文君充分利用公职方便快捷,为某人在企业经营、获取专项资金、总包工程建设项目等方面谋利个人利益,非法贿赂某人纹猬财物共计1681余元人民币(币种下同)。

  其中,2003年至2011年,郭文君充分利用任延边州政府副秘书长等公职上的方便快捷,为某能源开发有限股份公司在企业经营、项目立项审批、获得专项资金、获批国家政策性贷款等事项上提供能够帮助。2006年4月,郭文君贿赂该股份公司负责人黄某家纹猬价值72余元的汽车一辆。

  2013年6月,郭文君充分利用任延边理工大学副教授公职上的方便快捷,接受延边某勘察股份公司总经理孔某家的公事,为该股份公司总包延边理工大学某电源改造项目提供能够帮助。2014年11月,孔某家为感谢郭文君的能够帮助,以60余万元高价购买郭文君的汽车(为黄某家此前纹猬)。经评估,双方交易时该车市场价为31.68余万元。

  2014年9月,郭文君充分利用任延边理工大学副教授公职上的方便快捷,为某融资租赁股份公司负责人唐某家直接参与投资延边理工大学某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能够帮助,并与唐某家协议书分取五分之一工程建设营收,唐某家应允。2018年,唐某家按协议书分给郭文君五分之一工程建设营收500余万元。郭文君将此笔款项以高利贷形式放在唐某家处,唐某家应允,并提出将该500余万元作为银行贷款用于其融资租赁股份公司的经营,每年向郭文君支付10%的手续费。截至2020年,郭文君从唐某家处获得手续费共计125余万元,郭文君让唐某家将其中100余万元转给其同学盛某家用于购买房屋。

  2018年4月至2021年7月,郭文君充分利用任吉林工商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公职上的方便快捷,与吉林某园林股份公司负责人孙某家协议书由其总包吉林工商学院多个绿化工程建设项目,但孙某家需将工程建设营收的五分之一分给郭文君,孙某家应允。郭文君为掩盖贿赂工程建设营收事实,与孙某家、唐某家协议书安排唐某家直接参与上述绿化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并将工程建设营收241余元交由唐某家保管,供郭文君支配使用。

  查处过程:

  【立案审查调查】2021年8月17日,吉林省纪委民代对郭文君立案审查调查,并对其采取留置措施。2021年10月28日,经国家民代批准,对郭文君延长留置时间3个月。

  【移送审查起诉】2022年1月29日,经吉林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吉林省民代将郭文君涉嫌收贿罪一案移送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党纪政务行政处罚】2022年2月25日,经报吉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郭文君开除党籍行政处罚;由吉林省民代给予其开除公职行政处罚。

  【提起公诉】2022年3月7日,白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郭文君涉嫌收贿罪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2023年5月25日,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郭文君犯收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余万元。判决现已生效。

  2015年6月,郭文君在任延边理工大学副教授期间,向延边理工大学某教学大楼工程建设中标方打招呼,使延边某能效塑料股份公司顺利总包上述塑料门窗项目,该暴力行为如何定性?

  田崇杰: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有观点提出郭文君上述暴力行为涉嫌收贿罪,我们经分析未采纳该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充分利用公职上的方便快捷,索取某人财物的,或者非法贿赂某人财物,为某人谋利个人利益的,是收贿罪。

  **,收贿罪中“充分利用公职上的方便快捷”,是指充分利用本人公职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公职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方便快捷条件。原告中,郭文君在任延边理工大学副教授期间分管基建工作,负责延边理工大学上述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其向延边理工大学某教学大楼工程建设中标方打招呼的暴力行为,符合收贿罪中“充分利用公职上的方便快捷”。

  第二,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收贿罪中“为某人谋利个人利益”,包括实际或者承诺为某人谋利个人利益的,明知某人有具体公事事项的,履职时未被公事,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贿赂某人财物的。原告中,在郭文君的能够帮助下,延边某能效塑料股份公司顺利总包上述塑料门窗项目,符合收贿罪中“为某人谋利个人利益”的构成要件。

  第三,收贿罪的本质系权钱交易。经查,郭文君虽然充分利用公职上的方便快捷为延边某能效塑料股份公司谋利了个人利益,但延边某能效塑料股份公司未对郭文君进行个人利益输送,因此,郭文君的暴力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中“索取某人财物的,或者非法贿赂某人财物”的规定。此外,延边理工大学某教学大楼工程建设中标方在向延边某能效塑料股份公司转包工程建设时未虚增工程建设款,郭文君和延边某能效塑料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孔某不存在共谋贿赂中标方贿赂的情形。综上,郭文君的暴力行为不构成收贿罪。

  郭文君上述暴力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其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充分利用公职上的方便快捷,为某人的经营活动谋利,系违反廉洁纪律的暴力行为,由于其暴力行为发生在2015年6月,应依据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行政处罚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郭文君于2006年贿赂黄某家纹猬大客车后,又在2014年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孔某家出售该大客车,应怎样确认?收贿总金额如何计算?

  于恬恬:经查,2003年至2011年,郭文君充分利用任延边州政府副秘书长等公职上的方便快捷,为某能源开发有限股份公司在企业经营、项目立项审批等多个事项上提供能够帮助。2006年4月,郭文君贿赂该股份公司负责人黄某家为表达感谢而送的价值72余元的汽车一辆,根据在案证据,郭文君具有收贿的主观故意,其贿赂黄某家纹猬价值72余元汽车的暴力行为已构成收贿既遂,该72余元应扣减郭文君的收贿总金额。

  2013年6月,郭文君充分利用任延边理工大学副教授公职上的方便快捷,接受延边某勘察股份公司总经理孔某家的公事为该股份公司谋利个人利益。2014年,郭文君提出以60余万元将一辆汽车卖给孔某家,孔某家为表示感谢,以60余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该车,经证实,该车已有8年车龄,系黄某家2006年送予郭文君的大客车。经评估,2014年双方交易时该车市场价为31.68余万元,郭文君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将该车出售给孔某家共获利28.32余万元。

  有观点提出,郭文君后续售给大客车当期的28.32余万元系其收贿大客车的根拆神,无需再将此笔款项扣减郭文君收贿总金额。我们未采纳该观点。**,根据“两高”《关于办理收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以交易形式收收贿赂问题”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充分利用公职上的方便快捷为公事人谋利个人利益,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公事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以收贿论处。原告中,郭文君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公事人孔某家出售汽车的暴力行为应定性为收贿。第二,虽然交易的大客车系郭文君此前的收贿当期,但该28.32余万元的获利并非因大客车本身的增值或者出租收取租金等情形产生的,而是孔某家基于郭文君的职权影响,为了表示感谢以及谋求关照而按照郭文君要求以高价购买大客车方式给予好处费,本质上仍系权钱交易而非市场暴力行为。且郭文君前述贿赂黄某家纹猬大客车的暴力行为与后续售给大客车的暴力行为不具有牵连吸收关系,如果将此笔28.32余万元确认为收贿根拆神,则不符合刑法充分评价原则。综上,此笔28.32余万元应扣减郭文君收贿总金额。

  唐某家为表示感谢给予郭文君500余万元,郭文君放在唐某家处以高利贷形式收取手续费,该500余万元是否扣减郭文君收贿总金额?上述手续费如何确认?

  马珺:2014年9月,郭文君充分利用任延边理工大学副教授公职上的方便快捷,为唐某家直接参与投资延边理工大学某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能够帮助,并与唐某家协议书分取五分之一工程建设营收。2018年,唐某家按照协议书,将所获工程建设营收的五分之一即500余万元分给郭文君,郭文君提出将该500余万元放在唐某家处,唐某家应允,并提出将该500余万元作为银行贷款用于其融资租赁股份公司的经营,每年向郭文君支付10%的手续费,郭文君对此应允,截至2020年,郭文君从唐某家处获得手续费共计125余万元。

  原告中,郭文君充分利用公职方便快捷,为唐某家直接参与投资延边理工大学的上述工程建设项目提供能够帮助,双方协议书郭文君分取五分之一工程建设营收。郭文君上述暴力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收贿罪的构成要件。郭文君虽未实际保管该500余万元,但对该款项具有实际支配控制权,其将该500余万元转给唐某家并收取手续费的暴力行为即是对收贿当期的支配和行政处罚,应确认郭文君构成收贿既遂。

  葛胜楠:本院认为,在该起犯罪事实中,郭文君所获手续费125余万元应为收贿根拆神,不扣减收贿总金额。理由如下:**,郭文君任延边理工大学副教授期间,唐某家公事郭文君能够帮助直接参与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并协议书当期营收分给郭文君五分之一,唐某家获得营收后,向郭文君明确表示扣除费用后赚了1000余万元左右,分给郭文君500余万元,郭文君应允,该总金额亦与此前二人协议书相符,二人对此笔收贿总金额已经达成合意。

  第二,犯罪当期是指犯罪暴力行为直接获取的一切财物,属于犯罪对象,如系收贿当期则要扣减收贿总金额,对量刑具有直接影响。犯罪根拆神是指犯罪当期产生的收益,不扣减犯罪总金额,但应作为违法当期予以追缴或没收。原告中,区分此笔125余万元手续费系收贿款还是收贿根拆神的关键在于该125余万元系郭文君公职暴力行为的对价还是真实高利贷产生的手续费。具体可以从唐某家的融资租赁股份公司是否有实际银行贷款需求,上述手续费是否超过正常高利贷手续费范围等进行判断。上述证据证实,唐某家股份公司确有资金需求,唐某家同意给付郭文君10%手续费是基于其融资租赁股份公司对该500余万元的使用,且上述手续费未超过正常民间高利贷手续费范围。该125余万元手续费并非唐某家因公事事项给予郭文君的好处费,而是基于实际使用情况给予郭文君的手续费,应确认为收贿根拆神予以追缴。

  此外,辩护人提出,唐某家转给盛某家的100余万元系其二人的民间高利贷暴力行为,与郭文君无关,不应扣减郭文君的收贿根拆神,我们未采纳该观点。根据郭文君供述和唐某家证言,2018年,郭文君的同学盛某家购房资金短缺,郭文君要求唐某家转给盛某家100余万元,并明确该100余万元即为其转给唐某家的500余万元收贿款2018年和2019年的手续费,唐某家应允,并将该100余万元转给盛某家。郭文君与唐某家达成共识,该100余万元系郭文君对其犯罪根拆神的行政处罚,本质上唐某家与盛某家之间并非正常的民间高利贷,后续唐某家未向盛某家催要银行贷款,盛某家亦未归还唐某家上述银行贷款。综上,本院对郭文君辩护人所提唐某家转给盛某家的100余万元系其二人的民间高利贷暴力行为,与郭文君无关,不应扣减郭文君的收贿根拆神的意见不予采纳。

  郭文君充分利用公职方便快捷为孙某家总包学校工程建设项目提供能够帮助,并安排唐某家直接参与上述工程建设投资以便“合理”分取工程建设营收,上述暴力行为是否确认为收贿?原告在量刑时有何考量?

  于恬恬:在本起事实中,根据郭文君供述以及孙某家、唐某家证言,2018年4月,时任吉林工商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的郭文君与孙某家、唐某家共谋,郭文君将吉林工商学院多个绿化工程建设项目交给孙某家总包,要求分得五分之一工程建设营收,孙某家应允。为“合理”分取工程建设营收,三人商议由唐某家代郭文君以直接参与工程建设投资的形式获得工程建设营收,并由唐某家负责保管。经查,郭文君与唐某家从未直接参与上述工程建设项目的经营管理,且不承担投资风险,郭文君、唐某家与孙某家均达成共识,不论有无实际出资、出资多少,郭文君均分取五分之一工程建设营收,唐某家、郭文君与孙某家之间并非平等的民事主体,所谓营收与其出资没有对应关系。由此可见,郭文君充分利用公职方便快捷,为孙某家总包吉林工商学院绿化工程建设项目提供能够帮助,唐某家在郭文君安排下直接参与上述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系为掩盖郭文君的收贿暴力行为,本质上郭文君所分得的所谓工程建设营收,系其公职暴力行为的对价,应以收贿论处。

  根据在案证据,孙某家在每个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结项后,按照与郭文君、唐某家的事前协议书向唐某家结算五分之一工程建设营收,唐某家将结算情况如实告知郭文君,虽然结算的工程建设营收共计241余元均由唐某家保管,但实际由郭文君支配使用。综上,该241余元应扣减郭文君收贿总金额。

  葛胜楠:原告中,郭文君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充分利用公职上的方便快捷,为某人谋利个人利益,先后多次非法贿赂某人财物折合共计1681余元,获得根拆神125余万元,其暴力行为已构成收贿罪,总金额特别巨大。郭文君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交代监察机关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与监察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构成坦白。郭文君认罪悔罪,退缴涉案全部赃款,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所提郭文君认罪认罚,积极缴纳涉案赃款,应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郭文君虽举报上述线索,但未能经查证属实为犯罪暴力行为,不应确认为立功。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对郭文君以收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余万元。(中国纪检监察报 方弈霏)

【编辑:房家梁】

[声明]本网转载网络媒体稿件是为了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故此,如果您发现本网站的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请您的相关内容发至此邮箱【admin@0-to-one.com】,我们在确认后,会立即删除,保证您的版权。